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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本公司為提供人員(受僱者、派遣勞工、求職者、實習生及技術生)免受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以及處理本公司員工與他人之性騷擾事件,採取適當之預防、處理、糾正、及懲戒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性騷擾,其範圍包含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之各款情形。
申訴人及被訴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分別依下列程序提出救濟: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應保護當事人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對於案件內容負有保密之責任;違反規定者,主委或經申訴會決議,應立即終止其參與外,並移報財務行政部視情節依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派)任。
本公司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審議或決議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如經查明屬實,應視情節予以必要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