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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服務

營業項目

『網際網路專線連線 ( Leased Line Access ) 服務』:詳如固接業務營業規章


網路服務收費標準
  • 本公司網路服務費用包括『系統設定費』及『系統使用費』等。
    • 1.『系統設定費』
      於用戶首次申請本公司網路服務時,按所申請項目之設定費率一次計收。但若用戶因故取消或中斷後重新申請使用時,需再次計收。
    • 2.『系統使用費』於用戶使用本公司網路服務期間,按專線連線速率頻寬或租用設備用途、資源用量等對應費率定期計收。其中專線連線服務費自網路連線安裝測通後日起計,專線連線頻寬速率以用戶向第一類電信事業體申裝之專用數據電路頻寬為準。
  • 本公司各項服務費率將依市場環境與營運條件進行調整,並以書面方式通知用戶。已簽訂服務合約之用戶得選擇以換約方式引用新費率,否則合約期限內仍適用於原費率。
  • 用戶應自行支付網路使用所需之電信電路裝設費、移機費、通話費與月租費暨網域名稱註冊費、年費等相關費用,或委託本公司代繳後全額支付予本公司。

網路服務收費方式
  • 用戶應依本公司公告之網路服務費率與本公司繳費通知定期繳交各項費用。惟預繳服務費用者不在此限。
  • 用戶應於收到本公司繳費通知後十五日內,以現金或郵寄劃線支票 ( 兌現日期不得逾發票日期三十日 ) 或電匯劃撥等方式支付相關費用予本公司。
  • 用戶於使用期間變更服務範圍與內容時,應於申請受理後依公告費率補退各項服務費用差額。

用戶權利與義務
  • 本公司僅提供網路連線、主機儲存空間等租賃服務,用戶應自行承擔 因網路連線與主機使用所衍生之一切法律責任。
  • 用戶於使用網路資源時,應遵循國際電信網路規則慣例、我國相關電信法規與本公司網路用戶約定條款,否則本公司有權於書面制止後暫 停或終止該項服務。
  • 應用戶需求,本公司提供用戶代辦網際網路網域名稱註冊、代管網域名稱主機等服務,網域名稱所有權歸屬於用戶 ( 但用戶需自行付費 )。
  • 應用戶需求,本公司提供用戶網路運作所需之位址,惟位址資源所有權歸屬於本公司,本公司有權動態指配位址服務用戶,用戶應於終止服務時歸還全數位址資源予本公司。
  • 本公司與用戶均應妥善管理維護自有之網路連線與主機等設備。倘因電信機線設備阻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用戶應即與本公司聯絡並共同釐清排除之。凡每月收取基本費之服務 ( 如網際網路專線連線費等 ) 倘係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因素造成故障者,用戶得依服務合約辦理減收當月服務費用,惟故障原因非可歸責於本公司或無每月基本費之服務 ( 如網際網路撥接連線費 ) 者不在此限。
  • 本公司因服務需要取得之用戶基本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用戶要求查閱個人本身資料,或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其它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與相關法令之下列查詢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揭露予任何第三人。
    • 1.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 2.其它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 3.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 ( 構 ) 為緊急救助所需者。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服務契約期限
  • 用戶因故擬停用本公司網路服務時,應依合約或用戶約定條款提前通知本公司以辦理結款暨系統設定變更等事宜,用戶不得以未及時通知 辦理停用或其他任何理由拒付任何網路服務費用。預繳服務費用者因故擬停用本公司網際網路服務時概不受理退費。
  • 本公司與用戶簽訂長期服務合約時,用戶得享有特別優惠服務與費率,合約自簽署日起生效,合約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得另行議訂簽署續約。合約期限內雙方均得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合約,並於完成結款暨系統設定變更後生效。
  • 本公司倘因許可執照廢止、暫停等因素而須暫停或終止全部或部份業務時,本公司將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前報請電信總局備查,並即通知相關用戶。

其他事項
  • 凡使用本公司網路服務之用戶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電信法規暨本公司用戶使用規則等相關規定,並自行承擔使用網路所衍生之一切法律責任。
  • 本公司用戶應遵守國際通訊網路使用規則與慣例,嚴禁非法侵入、破壞網路上任何系統之行為,以維護網際網路上所有用戶之權益。
  • 本公司對於用戶在網路上取得、刊載、使用各類訊息資料之合法性不負任何責任。
  • 本公司及用戶應履行網路服務約定條款,用戶應按申請使用之網路服務費率與本公司通知之金額、期限給付相關費用;如逾期未繳,本公司有權經書面通知後逕行終止服務,所衍生之法律責任暨損失概由用戶自行負擔。
  • 本公司保留暫停或拒絕提供網路服務予有不良使用紀錄用戶之權利。
  • 本公司用戶可利用本公司客戶服務專線 02-2751-0399,辦理任何諮詢與申訴事項。
  • 本公司與用戶因本規章與服務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